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