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人员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委托银行托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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