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上月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并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 个人缴费人员首次参保时应当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申报。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自动变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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