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社会保险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 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通报用人单位设立、变更、终止情况;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通报参保人员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