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处以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