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