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开始,停发病残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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