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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