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基层社会治理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基层社会治理 第七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街道行政执行、为民服务、议事协商、应急管理、平安建设的能力,依法赋予街道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权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