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基层社会治理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基层社会治理 第七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出租屋自主申报、信息核采、隐患处理的工作机制,健全房屋编码和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创新出租屋管理服务手段,建设宜居安全的出租屋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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