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基层社会治理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基层社会治理 第七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纠纷调解、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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