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矛盾纠纷化解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矛盾纠纷化解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排查机制,加强社会矛盾疏导和化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