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矛盾纠纷化解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矛盾纠纷化解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源头治理,整合基层治理资源,建设群众诉求服务平台,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加强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