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公共安全保障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公共安全保障 第六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防灾、救灾能力建设,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防灾减灾社区,强化台风、地震、洪涝、地质、森林火灾等重点灾害综合治理,优化防灾减灾工程设施布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以专家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公众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必要的灾害防御知识和技能,提升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