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公共安全保障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公共安全保障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筹安全与发展,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预防、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安全风险管理,健全覆盖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等全周期的综合风险监测和管控体系,强化风险预警和联防联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