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事部门在考察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政绩,办理晋职晋级工作时,应当考察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能力和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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