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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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条 特区管理线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特区法规规定放行进入特区的人员,严禁无合法证件人员的进入...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侦查破案力量,提高发现、查获犯罪分子的能力;组织巡警加强街道、车站、码...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二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违法犯罪人员,应当接受并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认真执行劳教政策,...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公安...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招工的监督检查。做好劳资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预防...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综治委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特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配合公安部门维...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综治委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区、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市综治委领导下,主管本辖区社...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各类违法案件;坚...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八条 综治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关...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八条 各行政职能机关的基层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互相联合...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九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杀...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布...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条 工会、妇联、共青团、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加强对职工、妇女、青少...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一条 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掌握辖区居住人员的基...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二条 市、区综治委可以建立一支志愿者治安巡逻队,配合巡警在闹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站、机场、码头的治安管理和邮件管理,严...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四条 各类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辖区内的综治委、公安派出所和居民(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舆论单位应当准确及时报道司法机关查获和惩处的重大违法犯罪...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责任由各单位领导负责。各级综治委应当与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订治安责任合...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综治委对辖区各单位的治安管理目标责任实行年终专项考核,并把考核结果转交有关...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治安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为不合格: (一)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实...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治安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一年内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对...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条 综治委的考核决定应当由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 综治委作出的考核决定书应...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对综治委考核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综...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综治委对治安问题严重的单位可以进行内部通报,或者配合新闻单位进行客观报道,扩大...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事部门在考察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政绩,办理晋职晋级工作时,...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对在深圳特区内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关人员,依照下列规定给予保障: (一)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致伤的人员,医疗单位应积极抢救与治疗,不得以条件、费用及其他理由...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镇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下达,由市、区综治委统...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记功、物质奖励,或...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单位未采取及时合理的医疗措施,致使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伤员死亡或其它严重结果发生的,经...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九条 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条 各级综治委及其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深入实际,综合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在治安执法过程中,...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