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招工的监督检查。做好劳资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预防和制止矛盾激化事件;做好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为企业辞退人员的再就业提供服务,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提供就业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