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市场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引导和扶持待业人员从事各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定期检查特殊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行为,坚决取缔嫖娼卖淫、赌博等违法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