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综治委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综治委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区、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市综治委领导下,主管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综治委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