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认真执行劳教政策,提高改造质量,协助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返社会的教育工作,降低再犯率;做好普法宣传、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