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二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违法犯罪人员,应当接受并及时处理,保护控告、检举和扭送人的安全。对公民举报的现行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依法制止和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