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九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杀人、盗窃抢劫诈骗、绑架勒索、走私贩私、制毒贩毒吸毒、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赌博、嫖娼卖淫、制造贩卖假钞,盗窃抢劫、私藏枪支弹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从重从快惩处。对于进行上述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黑社会组织应当重点打击。属于企业法人犯罪的,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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