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八条 各行政职能机关的基层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互相联合,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在镇、街道综治委的组织下,联防执法、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切实实现综合治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