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布署;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治安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内部治安;接受并改进有关治安管理的合理建议,化解内部纠纷,减少不安定因素;开展法制教育,积极参加治安联防和治安综合治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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