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条 工会、妇联、共青团、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加强对职工、妇女、青少年的思想教育、社会公共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识,自觉遵守并维护综合治理的社会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