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二条 市、区综治委可以建立一支志愿者治安巡逻队,配合巡警在闹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案件多发地区巡逻,参与防范和制止打架斗殴、偷盗、抢劫、暴力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并及时将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及人员报告或扭送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建立志愿者治安巡逻队的具体事项由市综治委拟定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