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四条 各类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辖区内的综治委、公安派出所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居民治安防范教育,严格管理各类居住人员;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人力防范和科技防范相结合,进行治安联防。 各物业管理公司在受聘管理住宅区物业时,应当加强对治安防卫设施的管理,完善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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