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责任由各单位领导负责。各级综治委应当与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订治安责任合同,确定治安管理目标责任,并监督、检查治安责任合同的履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