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综治委对辖区各单位的治安管理目标责任实行年终专项考核,并把考核结果转交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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