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治安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一年内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对该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其个人当年年度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有任职期限的领导人员在其所负责的地区、单位的治安状况没有明显好转之前,任期届满不得连任;连续考核两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或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