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条 综治委的考核决定应当由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 综治委作出的考核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