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综治委对治安问题严重的单位可以进行内部通报,或者配合新闻单位进行客观报道,扩大教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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