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综治委对治安问题严重的单位可以进行内部通报,或者配合新闻单位进行客观报道,扩大教育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