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对综治委考核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综治委申请复议。上一级综治委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综治委的考核决定或复议决定,被处理人应当自觉履行。各有关执行部门应当执行或采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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