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治安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为不合格: (一)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重大的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矛盾激化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建议、警告,仍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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