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记功、物质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个人所在单位在晋级、晋职、评先进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预防、制止重大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四)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成绩显著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成果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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