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九条 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房屋租赁关系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重新签订治安责任书。治安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责任书内容承担责任。 治安责任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出租屋为场所,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居住、窝藏赃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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