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条 各级综治委及其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深入实际,综合组织管理和协调,尽职尽责。因其失职而导致辖区内治安问题突出、社会秩序混乱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