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在治安执法过程中,必须严肃法纪、依法办事,接受监督。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处理。 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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