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单位未采取及时合理的医疗措施,致使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伤员死亡或其它严重结果发生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追究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属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