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镇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下达,由市、区综治委统一安排支出,专款专用。 群防群治组织所必需的经费,除财政拨款外,在自愿、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前提下,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集资。 单位内部的治安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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