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是指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