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