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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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是指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广东省...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依法查处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市林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保护、饲养、放生、接收和移交工作。 政府鼓励、指导、监督单位与个人依法开...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及时...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举报违法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者...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