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一千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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