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者对被没收、扣留、移送的野生动物不予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