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曝光,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和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