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依法查处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公安、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扣留、封存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扣留的野生动物,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养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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