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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