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管理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保税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条例制定保税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在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手续; (四)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管理: (五)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保税区及生活区特种专业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设施工进行管理; (六)发布保税区的投资导向目录,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及其他管理事宜; (七)负责保税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保税区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事宜; (八)负责保税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九)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环境保护工作; (十)办理保税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报批手续; (十一)协调海关、边防检查、税务、外汇、公安、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管理机关在保税区开展有关业务; (十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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